为加强学院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2〕224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教〔2013〕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五年一贯制中职阶段的学生。
第二条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四条 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城乡所在地,确定免学费平均补助标准。其中,我院属于位于11个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
第五条 享受免学费政策资助政策的对象为:学院五年一贯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数10%确定。
第六条 学院中职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享受免学费补助无需申请,只需提交户口证明材料;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补助需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或本人的低保证、残疾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重大疾病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中职学生免学费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的第一周各系部受理学生本人提出的免学费申请,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班级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免学费学生受助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八条 由学生工作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免学费学生建议受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结果将在学院内或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学生对免学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系部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制定的表格,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按规定时间报送。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佐证材料、享受免学费学生名册等材料要留有备份,并整理装订整齐归档,保留三年以上,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 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学院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严格的审核程序,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